瑞幸造假案五大法律问题:收退市令等于将被强制摘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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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从保护中国境内投资者,维护中概股企业的整体形象,尤其是考虑到美国证监会等已经发文,要求美国投资者对于中概企业保持谨慎的前提下,证监会应当很好利用这次瑞幸造假事件,来活用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长臂管辖’原则。当然,不少人士认为,瑞幸事件不能适用‘长臂管辖’原则。”樊健这样对澎湃新闻记者说道。 焦点问题五:财务造假案爆出以来,瑞幸董事长陆正耀宣布卸任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CEO钱治亚、COO刘剑都被免职,两人申请退出董事会。这些职务的变动是否会影响他们在财务造假案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日后的处罚? 对此,受访者均表示并不用担心,辞职无法逃避财务造假案的责任认定。 樊健对澎湃新闻记者说:“公司管理者都辞职以避祸,显然就不能实现责任设置的目的。我觉得,瑞幸事件民事责任的关键有二:一,被告是否赔得起;二,如何执行和解结果,尤其是考虑到被告在中国境内,其财产主要在中国。” 郑彧同样表示,如果这些人员指使造假的事实被确认,则各自职务的变动并不影响对于各自责任的认定。而且,如果犯有责任的董事未辞职,一旦法院判定负有责任,他们也需已经失去担任董事的“适格性”而应被免去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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